评 定 标 准
评 定 程 序
分 级 管 理
自 我 评 定
等 级 查 询
  评定程序
 
  纳税信用A级为国、地税联合进行评定,每两年评定一次,有效期为两年。期满后纳税人未被重新认定为A级的,视为B级管理。
  (一)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,填写《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》(附件2)。资料包括: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;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;其他需提交的资料。
  (二)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,填制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》和《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》,提交纳税评估科。纳税评估科对申请人评定期内的涉税情况组织实施纳税评估,并填制《纳税评估报告》(B版),上报评委会。
  (三)评委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,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,对同一纳税人国、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,应按照“从低原则”确定拟评定名单,报送市局。
  (四)纳税人国、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,由受理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、地税局,由市国、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。
  (五)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。
  (六)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(TAX861)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15日。
  (七)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,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,将《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》送达纳税人。
  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,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《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》收回并报市局备案;A级纳税人在各区、县局、直属分局之间转户的,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,由转出区、县局、直属分局报市局备
  《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》由市局统一制作,证书编号以各区、县局、直属分局为单位,由三部分九位数字组成,第一、二位数为各局代码(如:东城01);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(如:2003);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区、县局、直属分局本年度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(如:001)。
  纳税信用C、D级评定程序:
  (一)纳税信用C、D级评定有效期为2年,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定。
  (二)主管税务所、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,对符合纳税信用C、D级评定标准的,填制《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》,提交纳税评估科进行审核。
  (三)纳税评估科审核后,将拟评C、D级名单及评定资料提交评委会,进行评定。
  (四)纳税评估科在评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认定的C、D级纳税人的名单、《纳税信用C、D级企业备案表》报市局备案。
  (五)纳税信用D级由市局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。
  由纳税评估科负责即时维护核心征管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