评 定 标 准
评 定 程 序
分 级 管 理
自 我 评 定
等 级 查 询
  评定标准
 
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根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税务登记、纳税申报、税款征收、税务稽查、发票使用、帐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作为评定基础(附件3)。
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,税务登记情况15分、纳税申报情况25分、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、税款缴纳情况25分、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。
  纳税信用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。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,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,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,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。
  纳税人分值在95分(含)以上,且税务登记满两年,评定期内(指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)未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为A级:
  (一)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;
  (二)存在欠缴税款的;
  (三)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;
  (四)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行为,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。
  纳税人分值在20分(含)以上60分以下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C级:
  (一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;
  (二)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的;
  (三)不能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的;
  (四)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。
  纳税人分值在20分以下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D级:
  (一)具有涉税犯罪嫌疑,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;
  (二)两年内(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)有偷税、逃避追缴欠税、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;
  (三)骗取税收优惠政策、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。
  除已被评定为A、C、D级的其他纳税人,为B级。